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泰**********(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鑫泰公司一审全部诉请。主要事实与理由:1.杜**接受鑫泰公司工作安排(委托)后,通过诉讼方式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债务就是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在委托合同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杜**向鑫泰公司交付该房屋即完成委托事务,并有权要求鑫泰公司支付完成委托事项的报酬和合理费用。2.因鑫泰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差旅费等相应费用,杜**才拒绝将取得的房屋交付给鑫泰公司。
鑫泰公司辩称,1.鑫泰公司从未委托过杜**处理案件,仅要求杜**签署律师的委托代理手续,杜**在执行中私自解除律师的授权,自行处理房屋,明显恶意侵占相关财产。2.杜**拒不配合相关房屋的过户。3.本案系金钱债权,并非直接明确的房屋物权,故鑫泰公司以出借金额主张完全符合...(本文书还有4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