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慈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慈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判令被告李*即时偿还所欠原告150000元,并支付至2022年8月25日止的利息10987.39元及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0987.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77125%分别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在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为被告提供借款额度为150000元的贷款,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本文书还有1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