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原告姚**支付劳务欠款12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姚**于2022年5月9日至6月12日,应包工头陆*的邀请,在海*市美兰区滨江路**号扬江花园**期**栋**房陆*承包的工地做泥工贴砖工作。关于工价约定,被告跟原告口头约定该房屋为150平米,每平米工价150元,总工价为22500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贴瓷砖工作,双方对工价没有异议。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劳务款,尚*原告12500元劳务款。故...(本文书还有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