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邓**、德州市德*********(以下简称德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赵**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支付合同款余额49,315元以及拖欠以上款项自2020年4月13日起的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索要劳务合同欠款应该经过鉴定进行确定,没有事实根据。在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号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要求上诉人先起诉结算,被告方不同意结算时才能起诉索要欠款。上诉人无奈撤诉,后又提起了(2020)鲁1402民初****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进行结算。起诉后法官由宋玉洪变更为赵*修。赵*官再次释明,要求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欠款,并申请鉴定。因该次诉讼...(本文书还有4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