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睢县海新******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张**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2民初****号民事裁定,改判被上诉人睢县海新******承担偿还货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的责任,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该协议系经被上诉人股东李*波签订,协议上“含大舌疫苗”系李*波亲笔书写,并加盖有被上诉人的公章。履行协议期间通过李*波账户向上诉人支付过药品款,说明双方协议成立并生效。2.商丘海新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上诉人就在为被上诉人提供服务,只是未签订协议。2019年12月26日商丘海新牧业有限公司尚未成立...(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