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华快公司与名辰公司订立的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和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解除合同均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名辰公司未依约还款,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华快公司要求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施行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本文书还有36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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