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9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臻园**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保定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4)冀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返还被上诉人任何服务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已经对合同细节作出了详细的约定,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合同中约定的单量没有达到基础标准的原因主要系被上诉人没有配合上诉人进行有效的后续线上推广,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与...(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