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某乙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认定2023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庄**驾驶其所有的皖kxc0**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沈丘县**镇**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进入东西道路原告王**驾驶的三轮电驱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受伤和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凤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年龄仅为72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害人死亡时的年龄并按周*来计算的。本案中李*凤交通事故死亡时的年龄为72周*,一审法院按李*凤死亡时72周*,依照河南省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483.7元标准计算八年是完全正确...(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