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审批表》、2024年11月5日签订的《订房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煤泥款27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孙**放弃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解除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审批表》。事实和理由: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共赊购了价值276000元煤泥。2011年11月28日,被告将案外人徐某某向其抵顶的××园的房屋抵顶给了原告,用于抵顶276000元煤...(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