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驰宇********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北京信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驰宇********(下称浙江驰宇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我公司向朱**支付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8月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79364元,改判我公司无需向朱**支付提成75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计算的工资差额为182244元比实际的工资总额高2880元,计算错误。北京中关村银行向我公司提供的资金只是银行贷款,而非融资款项,《额度借款合同》中联系人处记载为朱**,只能证明朱**以员工身份履行工作职责,而非其主张提成的依据,朱**不符合获得提成的条件。
朱**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浙江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工资差额是由于一审法院按照浙江驰宇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金额计算,故产生差额;《补充协议》约定通过第三方融资即应支付提成,并未明确不能从银行获...(本文书还有4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