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虞**与被告吴****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楼**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楼**立即共同归还原告虞**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95万元,暂算至起诉之日为3803101元),以上合计6803101元。事实与理由:两被告是夫妻,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万元,第一次于2012年9月11日转账至被告楼**账户100万元,第二次于2013年5月8日通过银行本票交付被告吴**200万元。被告吴**于2013年10月25日...(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