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恒捷********(以下简称恒捷公司)与被告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恒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宋**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10000元,分期利息7993.4元,违约金3598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项合计24091.4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宋**未到庭,庭前口头答辩称案涉《徐工挖掘机分期买卖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为。
被告王**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5日,恒捷公司(甲方,出卖方)与宋...(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