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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恒捷********、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浙01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8
  •  
  • 【案例概要】

    原告杭州恒捷********(以下简称恒捷公司)与被告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恒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恒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宋**立即向原告支付价款10000元,分期利息7993.4元,违约金3598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项合计24091.4元;2.请求判令被告王**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宋**未到庭,庭前口头答辩称案涉《徐工挖掘机分期买卖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为。

    被告王**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5日,恒捷公司(甲方,出卖方)与宋...(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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