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广西桂林**********、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桂林**********、陈**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690元、利息1625.08元、罚息17,976元(利息、罚息按编号为450009**********27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3年10月11日,之后的罚息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二被告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41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被告广西桂林**********(以下简称“绍晖公司”)向原告申请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2018年7月12日,向原告申请开通企业网银客户服务。2019年9月8...(本文书还有3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