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柳**、刘**、某科技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刘**、某科技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87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6250元(187500元×3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0日,原告朱**与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朱**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xxx号中的部分面积(东南方向630平米)出租给被告用于开设美容院,租赁期限为5年**房屋租金总额为64万元,...(本文书还有2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