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鲁山县某******(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认定“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中显示改造后房屋产权归集体”与事实不符。石成超危房改造档案中“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在“改造后房屋产权”一栏中,将“归农户”涂改成了“归村集体”。2、一审事实认定第三项错误。首先,石成超危房改造的房屋在石某跃门前建造并非因国家补助的建设费用不够,而是马老庄村石家庄组组长石某跃想将改建后的房屋占为己用,石**提供的******瓦屋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报告可以证实。其次,没有证据证...(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