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泸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案涉××楼××天花板贯通的45公分孔*,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该孔*经某某公司修复后仍存在修补处内部空*、修补边缘不平整裂缝等情况。某某公司未提供任何孔*修复检验、验收报告,证明该孔*处修复后已无安全隐患。并且,案涉房屋还存在墙面露筋、空*、水泥砂浆脱落等其他质量问题。张**已向某某公司多次反映前述质量问题要求某某公司进行整改。但,自通知张**收房至今,某某公司仍未完成对前述质量问题的整改工作。本案二审判决后,张**再次查验案涉房屋发现,前述质量问题仍然存在,某某公司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告知张...(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