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新港**********(以下简称新港船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一审第三人徐州港发*******(以下简称港发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津72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港船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唐*,被上诉人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审第三人港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港船舶公司上诉请...(本文书还有9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