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古**与被上诉人黔南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21)黔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古**上诉请求:1、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21)黔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认定案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是错误的,该条是对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所作的规定,而非存在推论视为验收合格的结论,且但书也明确了即便存在保修义务及责任仅针对的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上诉人仅仅是路面施工,显然不应对案涉工程承担责任。上诉人一审提交的【(2018)最高法民终1115号判决书关于璞润公司主张邗建公司赔付消防蓄水池、外立面线条工程不合格及部分工程缺陷而进行整改修复发生的费用1164969.78元应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的论述。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路面的载体是路基,承重的是路基不是路面,这是常识。原审法院并未查明造成路面出现问题的原因,被上诉人也未有相关证据证实,《工程整改通知书》并不能...(本文书还有5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