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胡**,原审第三人邓**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某甲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胡**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查认定事实错误,将承包关系主观臆断成转让关系是错误的。二、开庭后长达半年之久才判决,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三、在双方争议过程中某乙公司、胡**利用占用某甲公司公章之便,骗物业重新签租赁合同,在某甲公司住所地重新成立公司,恶意侵占某甲公司店铺。
胡**辩称,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2.从一审胡**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2022年12月份之前,胡**与某甲公司之间系劳动者与公司的关系,胡**与某甲公司之间没有达成承包店铺经营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某甲公司在一审中请求胡**返还车辆及处理违章等信息,如一审判决所示:车辆的违章系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本文书还有4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