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偿还邓**借款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3日,王*为退还与邓**签订合同的保证金100,000元,向邓**借款100,000元,借款由李*明提供保证担保,同时约定一个月内偿还本金,到期未归还所借款本金愿承担法律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未按借条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李*明作为担保人也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王*均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