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陈**、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平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诉讼并申请追加王*、平凉胜途**********(以下简称:胜途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因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及物品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扣除鉴定期间。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被告太平洋保险平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王*、被告胜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平凉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失35万元、误工费7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8840元,之后住宿费计算至停止住宿之日止,共计370040元**房屋损失鉴定费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保险赔偿不足部分或保险不赔偿部分由被告陈**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赔偿房屋及物品损失139903.49元、误工费7200元、住宿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000元、因拆除房屋需移苗费4000元,以上共计170903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文书还有5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