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三**************(以下简称御湖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御湖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御湖湾公司不需要向李**、胡**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案涉房屋交付条件成就时间认定错误。关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四章第九条之1约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虽然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很多,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及建设工程实践,核心证明文件即《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记录》(以下简称“五方主体联合验收”)。一审法院将本条约定解读为需要取得备案全部材料,实质是将“备案证明文件”直接等同于“备案表”,混淆了二者的区别与概念界定。关于合同第四章第九条...(本文书还有2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