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朋友关系。2019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被告出借了200000元。2019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借到原告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l月l日至2019年4月10日。如果原告通过法院解决的,被告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仅还款2000...(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