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中国第四***************(以下简称“四冶海南分公司”)、刘**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万福********(以下简称“万福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8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刘**一审反诉的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中国第四***************、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橱柜款384000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015年9月25日万福公司与四冶海南分公司、刘**之间签订的《香水湾、天海6#楼[西翼、北翼]公寓楼装修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三)工程范围第3项,以及2015年9月29日上诉人田**与四冶海南分公司、刘**签订的《香水湾、天海6#楼[西翼]公寓楼装修施工合同》第一条第(三)工程范围第3项,均约定橱柜是万福公司的分包工程(合同第2、3、4页),涉案96套房屋的装修工程范围中橱柜不是四冶海南分公司、刘**的施工范围,也不是上诉人田**的施工范围,上述分包、转包合同有明确的约定,一审法院认定橱柜属于上诉人田**的施工范围并扣除相应款项认定事实不清2、2015年...(本文书还有254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