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邰**给付货款12万元,并自2019年7月16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邰**负担。事实和理由:孙**从事机床销售业务。邰**自2018年起多次向孙**购买机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9年7月12日、1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邰**欠孙**货款1.5万元和8万元,并出具欠款凭证,并承诺按月利率0.7%支付利息。2019年12月20日,邰**又向孙**购买4×2500型液压摆式剪板机1台,货款2.5万元。综上,邰**共欠...(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