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款1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1时47分许,被告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湘ac××××号小型客车沿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湖南德友(雨...(本文书还有1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