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定制合同》、《协议书》、业务凭证、被告伊含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伊含公司以签订《定制合同》的方式成立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伊含公司在收货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根据2020年5月9日《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伊含公司确认的欠付价款为157,516元。现原告要求被告伊含公司支付欠款并偿付逾期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伊含公司系被告林**持有100%股权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林**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林**对被告伊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拥隆公司是否应对被告伊含公司欠付原告的合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拥隆公司非《协议书》的当事人...(本文书还有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