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租赁费用2600000元;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从2023年7月1日起按照2600元/天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195000元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从2023年7月11日起按照2600元/天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3日,原被告经友好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幼儿园地块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作幼教办学,租赁期限贰拾年,其中合同生效...(本文书还有11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