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人民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41553.6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19时20分,被告张**驾驶鲁k1××××号小型轿车沿睢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大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原告张**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先后于2015年3月24日、2018年11月22日、2019年7月2日提...(本文书还有2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