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黄**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黄**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适用合伙合同纠纷的民事案由错误。被上诉人一审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不具法律效力,被告收取原告15万元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用于日常消费,存在欺诈故意。原审法院立案时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将民事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正确,上诉人在原审中也按照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案由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答辩,原审判决将本案民事案由改为“合伙合同纠纷”适用民事案由错误。
二、原审判决曲解《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导致判决错误。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乙方两人每人(郑**及案外人)一次性补偿甲方(黄**)壹拾伍万元(150000.00)。甲方得到补偿后,此事故一切事情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甲方不得以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补偿。”
1.《协议书》...(本文书还有4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