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医疗费117140.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15日14时许,被告曹**驾驶豫n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睢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水口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掉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张**驾驶的登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张**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18000元医疗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庭审时作出说明,原告诉请的117...(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