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戎**因与被上诉人富裕县周**********、原审被告富裕县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改判驳回富裕县周**********的全部诉讼请求;3.二审诉讼费由富裕县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富裕县周*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春季种植的1164亩大豆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因为该土地位于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与张**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书也明确约定严禁在乌裕尔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水稻及影响行洪安全的高杆作物,而富裕县周*现代农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豆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而一审法院竟然按耕地的收益来计算损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一审法院采纳富裕县裕东祥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2019年大豆价格的说明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公司所有的经营行为均是商业行为,经贸公司不具有评估粮...(本文书还有5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