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某供热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错误的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司*)的保险合同性质,以及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的性质。关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性质在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财产保险的规定中,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体现的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关系,同时还具备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这个设定条件。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涉及的责任保险是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被保险人(投保人)是某供热公*,其作为投保人的保险目的是为了转移自身的赔偿风险,同时《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的第31条约定的是“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故此认定上诉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必须确定某供热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吕*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通过一审证据,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5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