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付清日为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大量日常开销由原告代付,平时也大量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形成一张欠条。后被告通过支付宝聊天方式向原告发送该份欠条,欠条载明“被告尚*原告现金15万元整,到2023年12月前全部还清”。后被告为了周*继续向原告借款,又要求原告为其代付、转账。经原告计算,被告目前欠...(本文书还有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