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政银行)诉被告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方*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21日止利息4,548.7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方*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2018年11月16日,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贷款人)与被告方*(借款人)签订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本文书还有1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