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牛*、孙*、孙**(以下简称牛*等三人)及河南省濮********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等三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的关键事实是,河南某公*是否在河南省濮********安置房“xxxx”项目中进行了投资,其对河南省濮********是否存在所谓的“债”,如果该事实不能查清,其所谓“以房抵债”的前提就不存在,更不能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原一审、二审法院没有对该事实进行全面审查,从而导致河南省濮********对一份投资支付双份投资款,造成实质不公平。1.河南某公*未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原审判决直接将河南某公*提交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2.河南某公*虽多次起诉,但并没有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投资,享有相关权益。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本文书还有3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