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冒**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建*****、大庆某房**********、原审第三人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邴**、被上诉人江苏某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庆某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原审第三人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冒**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3)黑060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上诉人主体适格,可以作为本案的原告向被上诉人江苏某建*****、被上诉人大庆某房**********主张工程款。上诉人与第三人陆**存在合作关系,并不是合伙关系,上诉人与第三人约定共同借用被上诉人江苏某建*...(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