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高**辩称:1.腾胜公司行使解除权事由最晚在2019年1月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审法院认定腾胜公司合同解除权因超过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而消灭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围绕腾胜公司诉讼请求审理,没有向其释明合同解除权的法定义务。2.伊春中院和省高院查明事实是高**已向腾胜公司履行合同约定购房款给付义务,且腾胜公司也将房产交付高**使用多年。3.腾胜公司丧失行使解除权权利,合同未能解除,其后续诉求无需继续审理,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腾胜公司主张其知道合同解除事由的时间应为(2022)黑民终12号判决释明确定的2022年11月7日,其行使法定解除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的问题。经查,腾胜公司与高**签订《金街精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铁力市金街购物广场全部经营管理权及设施设备、剩余商铺转让协议》(以下简称《金街广场转让协议》)《...(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