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面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面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条约定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20000元,利息月息1分。至今被告一分钱本金和利息也没有支付。现起诉,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面粉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7日,被告某某面粉向原告张**出具借款单一份,载明借款金额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