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志诚********(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与被告李**、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李**将深圳市福田区x**栋**房屋(价值450万元)及重庆市九龙坡区xxxf4-x-4号不动产(价值50万元)中的属于被告李**所有的一半份额赠与给被告李**的行为;2、被告李**返还被告李**上述两处房产中的属于被告李**所有的一半份额,并将上述不动产的一半份额恢复登记至被告李**名下;3、被告李**、被告李**支付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总金额:251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西安志诚********(以下简称志诚公司)与泸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周x于2017年12月1日签...(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