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与被告天津市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被告天津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魏*(第三次庭审中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如下损失:医药费6375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7063元、交通费725.84元、病案复印费188.5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89833.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请如下:1.医药费63756.3元(环湖某某费用44380.75元+某甲医院费用17440.95元+天津某某门诊费用1665.6元+外购药及器具费用2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环湖某某住院24天,某甲医院住院8天,每天100元);3.营养费3000元(60天,每天50元);4.护理费17063元(环湖某某24天凭票7200元+某甲医院30天凭票9000元+居民服务业标准金额52504元÷365天×6天=863元);5.交通费(凭票725.84元);6.病案复印费188.5元;7.鉴定费19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1日,原告乘坐802路公交车(车牌号为津a06****)沿天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芳草园公**准备下车时,在车内摔倒,造成原告受伤的...(本文书还有5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