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建工**********(以下简称北京一建)因与被申请人樊**、二审上诉人北京建工**********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建太原分公司)、许**、原审第三人山西灵石梗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梗阳煤业)、史**、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一建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樊**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3年3月1日,梗阳煤业与北京一建太原分公司就其工业场地行政办公楼、单身宿舍等相关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施工,被申请人樊**承揽部分挖掘与运输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为边干边结算双方正是基于边干边结算的约定,北京一建太原分公司自2013年7月31日起,陆续向樊**以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方式,分10笔共支付其工程款10...(本文书还有24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