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北京民丰**********(以下简称民丰公司)、被告中国新兴**********(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静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民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民丰公司支付郭**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新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郭**于2013年10月4日入职民丰公司后被派遣至新兴公司,岗位是铆工,月工资6000元。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民丰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赔偿...(本文书还有2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