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赵**向王**归还本金15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0万元为基数,按10%年利率,从2020年11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5日为429166元);2、判决赵**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属于朋友关系,2020年11月10日,由于资金紧张,需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原告向被告借出1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承诺于2021年11月10日还钱,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年10%利率计算,被告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置之不理,不愿意偿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