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东宁市通***(以下简称通沟林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
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田**、第三人通沟林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第三人通沟林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倾倒在原告林地内的建筑垃圾及残土拉走;2.被告不得以在原告林地内有被告的建筑垃圾及残土为由干预原告经*;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本文书还有34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