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五家渠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五家渠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2019年4月6日至8月2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工资54400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26899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9年4月起在被告工厂从事设备安装及管理工人的工作,至2019年8月设备安装完毕,被告欠原告工资54400元未付,
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材料费26899元,本案经原告申请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师劳人仲案字(2021)22号裁决书,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现依法起诉。
被告五家渠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6日...(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