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与被告北京好食*********(下称好食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欺诈消费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23220元;2.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交通费、打印复印费、快递费等维权支出的经济损失67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天猫平台在好食公司购买一款名为“美国原装进口柯可蓝野生松子仁无壳坚果680克”,单价258元,网店商品描述载明产地美国并印有美国有机认证标志。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是美国出产的松子仁,购买30包,货款共7740元,到货的涉案商品加贴的中文标签上有防伪二维码并标注原产国美国、美国农业部有机食品认证标志等。原告扫码没有任何商品信息,上网查询美国松子仁还不能进口,怀疑涉案商品是走私或非法进口产品,原告后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查明涉案商品由大连鑫洋食品...(本文书还有39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