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石嘴********(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以下简称某农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村委会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某村委会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农贸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支持,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未查清本案事实,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原审判决人为的割裂了某村委会的《集体荒地入股协议》与某农贸公司通过批复获得的设施农用地的联系。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及相应流程的规定:“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即某农贸公司作为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获得批复用地的一个重要前提…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本案中某村委会与某农贸公司之间签订的《集体荒地入股协议》是被申请人申请设施用地时的主要依据,没有该协议,某农贸公司的土地是无法获得批复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审判决恰恰忽略了上述关系,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对于事实部分核查不清。1.某农贸公司原审提交的23户土地租赁合同,用以证明牛场建设用地全部是从村民手里直接租赁而来,面积为153.99亩。但是,这23户村民的土地每户租赁地的位置四至不同,而且好多合同在具体每户土地四至在什么地方,是空白的。土地性质是耕地还是荒地,原审法院并未查清。2.鉴定机构实际测量...(本文书还有6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