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史**、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史**、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借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史**、孙*不服,提起上诉,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豫1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史**、孙*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史**、孙*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8万元,本息合计6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何**被告孙*均系郸城县农业银行职工、同事、好姐妹。原告通过被告孙*认识了被告史**,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能说会辩、智商超人,说服原告帮忙借款做生意。由于原告与被告孙*关系特好,平时不分你我,失去了警惕意识,过于相信了二被告。原告个人存款有限,部分款项是向别人以月息2%转借给二被告的。从2014年到2018年元月20号,原告借款给被告多次,被告每次都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每次归还借款时原告写的也都有收条,双方有借有还,但始终没有全部清偿。2018年元月20号,原、被告进行结算,“借、还”相抵后,被告仍欠原告40多万元没有还清。但二被告又拿不出这么多钱清偿债务,只好出具了借条(虽已被水洗,但能显示出:借到何*现金史**2018年元月20号息2分“孙”,下面分别是史**、孙*的身份证正面复印件)。原告当时把二被告写的几份借条交给了孙*。由于二被告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造成原告不能与第三人清偿借款,被第三人追得有家不能归。原告时常携带40多万...(本文书还有7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