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闽侯县青******(下称青口镇政府)与被告福建某某********(下称某甲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闽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因青口镇政府与某甲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闽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22)闽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9月6日重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青口镇政府(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甲公司(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口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青口镇政府支付租金1708623.12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青口镇政府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041252.81元,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本文书还有17448字未显示)